对于工伤事件,上下班途中始终是一个很尴尬的点,劳动者认为是因为去上班才遇到的工伤,公司肯定要赔偿,而公司却认为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不应该负责,那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李某系某幼儿园的教师,2022年3月5日,李某完成教学任务后到了下午的下班时间,在没有接到园长通知“放学后开会”的情形下,按照往常离开幼儿园,此时李某选择了另一条路途稍远的路线回家。在回家途中,李某在一丁字路口被一辆小型客车撞伤,后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责,李某则经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骨骨折。
李某认为其在下班途中遇到的伤害事故应构成工伤,故李某拿着事故单、医院诊断报告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然园方认为,李某下班时间到后应按照通知参加园里召开的会议才能下班,并且当日李某没有按照往日上下班的路线回家,不属于下班时间和下班路线,故李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李某作为幼教老师,完成当日教学工作后,没有参加园内召开的会议直接按照往常下班回家本身并无过错,且根据当事人陈述,李某虽然存在下班路线的变更,但并未造成故意绕路,属于“合理路线”,且下班途中必然路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故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的规定,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点,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当“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产生争议时,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认定部门考虑的重要因素。
如何定义合理时间
所谓合理时间,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时间。合理时间的认定,不能单纯看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还要综合多方面考虑,比如为什么提早到岗或迟延下班,是否为工作的预备或延续等。
如何定义合理路线?
所谓合理路线,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路线。合理路线的认定,要了解当时的情况,为何会改变路线,是因为天气变化、路况异常等客观原因,还是因为顺路接送孩子上下学、路过菜场买菜等,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主观活动。
实践中,工作地的认定较为简单,而职工的居住地认定起来往往非常复杂。鉴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复杂,对“居住地”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所谓的“居住地”除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等。凡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上述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此外,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我们认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视绕道的原因而定。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也有因私事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原则上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绕道的,不能一刀切,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后者为下班后朋友聚会等。
总而言之,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事故必不可少的时间和空间的概念,两者不可割裂来看。
随着各种新业态的出现,有些职业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职工存在多个工作地、多个居住地情形也屡见不鲜。
所以,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新型而客观的认定,也要结合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