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怎么休?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 带薪年休假按工龄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 请事假后能否继续休年休假?
如果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年休假。但,这里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请事假天数累计20天以上,二是单位没有扣工资。两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劳动者都有权要求休当年年休假。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 请病假后还能否休年假?
请病假后能否休年假以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间长度决定。
(1)若参加工作没满一年的,无年休假。
(2)参加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对应1年内的累计病假是2个月以上,无当年年休假。
(3)参加工作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对应1年内的累计病假是3个月以上,无当年年休假。
(4)参加工作20年以上,对应1年内的累计病假是4个月以上,无当年年休假。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4. 企业职工年休假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在实务操作中,以下情形是否能豁免企业关于未休年假的补偿义务,存在争议:
1. 要求职工签署《放弃年休假承诺书》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若放弃年休假的承诺系职工真实意思表示,企业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 规定年休假若不当年度休完,逾期作废
职工不主动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也负有安排年休假的义务,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不当年休完则逾期作废,实质上剥夺了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职工有权主张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 安排职工春节前后多休息几天
有些企业会安排职工在春节期间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这些额外安排的假期是否能视为年休假呢?
在企业没有明确假期属性时,上述情形通常会被理解为是企业给职工提供了带薪假期,属于额外福利,不能简单抵销职工应享有的法定年休假。企业可以在放假通知里声明:额外提供的假期(具体到年月日)冲抵法定年休假;如果超出了职工应享有的法定年休假,超出部分不再扣回。
4. 安排职工年休假期间参与培训
从广义上看,培训仍然属于职工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安排下的用工形式,因此,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期间参与培训,实质就等于没有安排年休假,职工可以向公司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若职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须举证证明已经安排了职工休假,是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享受,否则均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下,考勤记录是证明劳动者已休年假的最直接证明,单位可以要求职工在考勤记录等书面材料上签名确认,留存相应纸质材料,避免在日后的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