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多次要求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企业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由拒不开具《离职证明》,那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
张某与某实业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张某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主张其曾向张某送达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已包含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故无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某实业公司仅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替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判令某公司为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再次就业或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出具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维权。
解除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
1、实务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往往是单位认为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达到了解除条件而单方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更多的是对劳动者行为后果的一种评价与管理手段。
2、《离职证明》是双方劳动关系确定解除后,单位出具的解除证明,往往不涉及劳动者在职时的行为评价。
事实上,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只能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认为或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不再存续,但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结束之后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出具或者不出具该证明,并不能影响劳动争议的存在或解决,其仍应该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另行裁判。
我们认为《解除通知》能不能替代《离职证明》本身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看具体个案中的《解除通知》的内容本身是否能达到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目的;同时其内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合规建议
1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当时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无论是否向劳动者出具过《解除通知》;
2《离职证明》应当如实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可以在《离职证明》上列明除上述内容的信息,如离职的原因等,但建议表述尽量真实、客观,以避免歧义或劳动争议的风险;
4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未完成离职交接的,可以通过暂缓发放相关经济补偿来进行平衡,仍应及时出具《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