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人对此存在误解,有的劳动者把他当作铁饭碗,有的劳动者却把他当成禁锢自己的枷锁,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是劳动者的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指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不能终止该劳动合同,只是说该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不确定的。所以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去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一个极大的保护。
再次,是不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劳动者获得了“铁饭碗”就可以在用人单位胡作非为了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企业的‘终身包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长短不做约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各位HR无需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视为洪水猛兽,想方设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从而给企业带来用工风险。